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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会与会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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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议会并非时刻都开展活动,而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活动。
因此,为了行使议会固有的权力与职能,议长要求在一定的场所聚集, 议员按照要求聚集,这被称为 “集会”

地方议会的集会包含定期会议临时会议。

定期会议

  • 第1次定期会议于每年6月10日召开。但是,在实施大选的年度,经议会决议,可以在9月份召集,依据议会决议另行决定。
  • 第2次定期会议于每年11月20日召开。
  • 定期会议仅依照公告流程进行集会,无需单独的集会要求。
    • 主要活动事项

      各管辖常任委员会对整体施政情况进行行政事务监查
      对于预算案及决算案,管辖常任委员会实施预备审查,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实施综合审查
      处理条例案等其他议案

临时会议

  • 要求召集临时会议时,应当由地方自治团体的负责人(市长)或1/3以上在职议员联名提议。议会议长应当在15天内召集临时会议。
  • 要求召集临时会议时,议长应当在会议日期3天前发布公告,通知全体议员召开会议。
    • 会期:50天/年(第1会期不得超过15天)
    • 主要活动事项

      对于施政中的主要未决事项,听取执行机关的说明,讨论对策,审查条例案等提交的议案。

会期是什么?

地方议会并非时刻开会、活动,而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活动,这一时间被称为“会期”。即,会期是指召集议会之后具有活动能力的一定时间。

因此,地方议会召集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时,必须规定具体的活动时间,即计划活动几天。

基于议会的自律权,由议会自行决定会期。

一般情况下,将会期作为会议集会日期开始讨论的第1次全体会议的首个议题进行处理。对于会期应当规定多久,根据集会时需要处理的议案数量及内容等,经全体会议决议,按照基于“议长的提议”、“议员的书面同意”或“议会运营委员会的提案”的“会期决定议案”做出决定。

此外,为了防止地方议会常态化,限制“每个会期的会议天数”和“1年内总会议天数”。
罗州市议会的会期包含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内,1年内总会议天数为100天以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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